(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阳泉硒品区域品牌建设,促进阳泉富硒产业创新转型发展,阳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成立阳泉硒品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是在阳泉市农业农村局的组织下,由阳泉市境内种植、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与富硒产品有关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组织等自愿组成。

第三条协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规定。

第四条协会工作重在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业行为、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协会工作坚持市场化运作,以实现协会内各成员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作创新、合作共赢。


第二章  目标责任

第六条充分集合协会内各成员的优势资源,协调协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用阳泉硒品区域品牌统领整合协会企业品牌,全面提升阳泉硒品的市场竞争力,把阳泉硒品打造成消费者信赖和满意的全球知名品牌。协会成员以阳泉硒品区域品牌和协会平台的力量做大做强,争取市场主动权,发掘商机,创新开拓,形成协会成员共赢的局面。

第七条协会成员要严格执行阳泉硒品标志证明商标的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建立富硒产品生产基地,坚持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第八条促进农业种植结构优化,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着力提升协会成员整体形象,提高协会的社会影响力,使阳泉硒品产业协会成为中国的品牌协会,助力阳泉硒品品牌成长。

第九条推动人员交流互动,充分利用协会中从事富硒产业技术研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培养不同层次的富硒产业技术人才,增强产业创新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收集国内外富硒产品相关产业技术和市场信息,跟踪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协会成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协会内部交流,扩大协会对外交流,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市际间、省际间、国际间对生产、加工、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高协会成员合作交流能力,形成新型的产业协会。

第十二条共同宣传推广阳泉硒品,树立阳泉硒品”“绿色、营养、保健、好吃的良好形象,厚实阳泉硒品的文化底蕴,丰富阳泉硒品的中高端产品,提高阳泉硒品的品牌附加值。

第十三条探索资源共享机制,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鼓励协会成员在不同地域建立阳泉硒品直营店,推动阳泉硒品进商城入超市。协会成员之间可以采取市场方式相互进店销售不同品种的阳泉硒品

第十四条发挥协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产业发展的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协会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富硒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举办为协会成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加入和退出

第十六条本章程第二条所提及相关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以种植为主的企业或合作社:种植规模要达500亩以上,以养殖为主的企业或合作社:规模要达到相关规模养殖场要求以上,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包装运输等条件需符合富硒产品标准,具有富硒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生产、加工、经营企业,需具有一定生产加工规模,同时具有50亩以上种植规模(基地)或规模养殖场;产品符合富硒产品标准,具有富硒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必要的经济实力和资源,资信可靠,无巨额债务和不良资产。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从事富硒产业技术研究的权威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并能指定专门技术专家参加联盟的活动或工作。

()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组织:从事宣传、咨询策划、网络信息等服务工作的中间组织。

()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特殊功能性品种的单位也可申请加入。

第十七条加入协会的成员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材料,经秘书处审查审核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加入。

第十八条协会成员退会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补齐应缴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会员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协会成员退出后,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协会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三年内不得重新加入协会。

第二十条协会成员企业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协会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协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并对本协会产生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协会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协会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二)优先使用阳泉硒品品牌标识,优先参加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先享受阳泉市富硒产业产业优惠政策,优先获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优先给予技术服务的权利。

(三)有权就协会组织实施的目的、协会的发展提出建议。

(四)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五)协会中的合作社和企业可以共享协会共性技术研究的成果,从协会获得所需的技术信息及技术人才培训,可以利用协会公共技术平台,进行非共性的但自身企业需要的技术研究,确保富硒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协会中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可以优先获得协会成员所需研发和服务的项目,共享协会共性技术研究的成果。

(七)协会内产品优先享受国家政策信息的宣传推广政策。

第二十五条  协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委托的工作职责,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宣扬并践行协会宗旨,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科研机构向协会成员提供有效科技支撑,并优先提供有关科研成果。

(五)相关企业按协会规定义务缴纳成员费用。

(六)维护协会成员资源,保护协会成员科研技术商业机密。

(七)积极推荐协会内其他品牌及产品,不诋毁协会内同品类品牌。

(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实际投入,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技术协作,推动技术成果转化。

(九)及时向协会反映市场动态和信息等。

(十)协会成员要切实保证阳泉硒品标准质量。

(十一)建立健全协会主席轮值制度。协会主席由各企业负责人轮流担任。每年一次轮流主持工作;轮值期间在该企业所在地组织 1 次以上关于阳泉硒品的主题活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是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单位代表大会,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本届协会工作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成员单位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成员单位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

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三十条协会成员自动形成理事单位,每个协会成员单位推荐一名理事,由协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是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维持协会稳定运行,监督协会协议执行情况;审议、批准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协会技术研发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六)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负责制定义务缴纳会费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负责日常重要事项的决策,监督执行本协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职权有:

(一)聘任或解聘协会副秘书长。

(二)吸收新的理事单位成员。

(三)设置内部机构。

(四)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 3 名。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会内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具体工作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审理新加入协会成员的审核审查工作;负责办理协会成员退出的有关事宜。

(四)收集、调研协会成员单位在富硒产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具体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七)负责协会宣传、接待、公关、后勤等工作。

(八)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协会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协会成员交纳的会费。

()受委托项目收入。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利息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用途:

(一)召开协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协会成员大会。

(二)支付给协会外技术专家的咨询费、差旅费等。

(三)承办协会主管部门下达的或行业大型综合学术会议。

(四)协会秘书处的公用办公经费。

(五)协会内部的公益性项目研发经费。

(六)出版刊物、建设网络平台等。

(七)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八)协会组织的活动的经费。

(九)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协会经费管理

协会经费管理由秘书处制定管理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协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