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证“阳泉硒品”产品品质,维护“阳泉硒品”品牌形象,提高“阳泉硒品”品牌的美誉度,促进“阳泉硒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良好发展,保证其产品质量,阳泉硒品产业协会根据“阳泉硒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所有冠名“阳泉硒品”的产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结合当前品牌发展情况,为切实做好“阳泉硒品”品牌建设工作,特制定此产品质量抽检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获得“阳泉硒品”冠名许可授权的企业主体产品。

第二章产品抽检依据

第三条“阳泉硒品”产品以富硒产品相关标准为主要依据设定抽检项目。此外,根据富硒产品的品质特性设定若干特性指标并予以检验。

第三章产品抽检职责分配

第四条“阳泉硒品”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由阳泉硒品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抽检计划,审定实施方案,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抽检工作,集中收集需要抽检产品的企业信息,并对抽检结果进行统一反馈。

第五条阳泉硒品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具体承办样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对于需要检验的项目,由承检机构负责与企业联系,具体安排样品寄发、技术处理、结果报告等相关事宜,完成后将检验结果统一报送阳泉硒品产业协会。检验结果的报告形式和报送方式需根据检验类型和承检机构资质确定。

第六条“阳泉硒品”产品所属企业要依据认定、管理要求,受权经营的责任,积极配合抽检工作。

第四章产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第七条抽检组织方(阳泉硒品产业协会)应同承检机构订立委托抽检协议,以明确抽检工作内容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组织方、承检方和受检方要本着对“阳泉硒品”公共品牌共建、共享的精神,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展抽检,如实报告抽检结果,认真履行受检义务,正确运用抽检结果,合力促进“阳泉硒品”产品质量有保证、品牌价值有提高、产业发展基础牢。

第九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抽检方式,对企业授权使用“阳泉硒品”标识的产品质量进行动态抽检。

第十条定期检验以受检企业产品获得“阳泉硒品”冠名许可的授权日期起,周期为1年实施质量抽检。

第十一条不定期检验每年安排2次,分别以元旦和国庆为时间节点实施抽检。承检机构应于1月10日前和10月15日前出具抽检结果报告。

第五章产品抽检的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二条“阳泉硒品”产品抽检费用由各受检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由财政部门拨付的经费,其使用应符合财政部门对经费预算评审的规定要求。其他抽检经费的使用应根据抽检方案制定抽检费用预算,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节约高效。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阳泉硒品产业协会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